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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停工就是柯文哲的責任。

停工兩年耗費龐大成本,遠雄尊重裁決修繕維護不容市長卸責。

壹、 停工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一、 昨日(20)遠雄巨蛋公司應議會要求,開放工區供議員及媒體瞭解修繕維護工項,同時表達遵照高等行政法院裁示進行施工,以期面對即將到來的防汛期讓市民可以放心,立意良善的行程,柯市長竟說出:這不是我的責任。身為市長推諉卸責,市長說辭遠雄無法接受。

二、 104年5月20日勒令停工根本整個市府為了幫柯文哲市長誣陷來配合演出,早上10點柯文哲市長說因為誣衊「一身酒氣」脫口而出「先停工再說」,所以要停工。下午4點30發函通知81處未按圖施工要求限期改善變更補件,到了晚上8點卻以未改善完成而勒令停工,市政府荒謬至極的行為,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貳、 性能審查延宕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一、 建築中心性能審查至今超過30個月就是柯市長和你的市府團隊造成的。本案自103年掛件申請後即因受北市府操弄輿論影響,市府發函超過16次給建築中心,要求以國內外法規所無且違反採購法的「七項基準」納入性能審查。藉故操弄遠雄團隊需另準備大量資料向委員會進行說明,耗時數月,史無前例的開了四次預審會議才進入正審。

二、 市府蓄意曲解營建署及建築中心函,一方便不斷要求解釋拖延時程,另一面藉由談判要脅。意圖私設刑堂自審國內外法規所無且違反採購法的「七項基準」。104年10月15日第二次預審決議,建築中心同意另組委員會研議市府所提出國內外法規所無且違反採購法的「七項基準」,但市府竟又反悔,改稱依營建署及建築中心公文要求,由市府自行辦理,將國內外法規所無且違反採購法的「七項基準」中之第2、3、5、6項私設刑堂自行審查,並於104年12月17日自行召開都審委員會。

三、 市府推翻原已核定之建築技術規則適用條文:市府104年10月起開始推翻100年原建照已審定之原則,以不適用於本案之技術規則條文持續干擾性能審查進度,致需發文呈請營建署解釋,待營建署確認之後,於105年2月18日才正式掛正審報告書,由103年10月6日掛件起,至今已耗時30個月。

參、 不尊重協議和第三公正單位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一、 去年9月終止契約之際,遠雄團隊已備好待市府提出解約事宜,是柯文哲市長要求團隊再與遠雄協商,要求雙方協議暫緩解約,要我們給市長面子讓你下臺階,難道市長忘了嗎?遠雄團隊和市府幕僚從早開會到過午,還吃了便當,好不容易寫好協議書,遠雄所有代表涵蓋董事長通通簽認,市府卻又反悔不簽,這難道不是市長的責任?昨天(20)又質疑第三公正單位,「是遠雄口中的第三公正單位」,試問當初要遠雄給面子讓你下樓梯的市長,難道也忘了嗎?這不是你的責任嗎?

二、 就算市府不簽認,遠雄還是遵照協議,在去(105)年12月基於遠雄民不與官鬥,以及遵守9月所提出原本應該雙方簽認的承諾書,遠雄尊重建築中心建議調整評定通過,但至今仍未簽核,說白了就是七項基準的干擾,遠雄堅持所有調整項目,必須註明以供未來行政救濟司法仲裁的必要,從104年5月20日違法勒令停工至今,若不是柯文哲大巨蛋早就完工營運,世大運可以開幕,民眾可以享受好的體育休閒,這都是柯文哲市長你的責任!

肆、 有沒有按圖施工自有法院定奪,不是市長說了算

一、 所謂沒按圖施工,事實上行政法院已在審理中,並進行圖說比對,並不是市長說了算,市府發文的81項未按圖施工,其中64項已在104年5月2日建照變更完成,另有17處(事實13處)也經都審、環評及結構審查通過,而且這17處在104年4月27日(也就是勒令停工前的一個月)送市府變更中,這些變更不僅都不在巨蛋棟,而且經6個專業單位證明均非屬主要構造,安全也絕無問題,不斷欺瞞市民就是市長你的責任。

二、 柯市長你的台北市政府,從103年1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間,按建築法第58條對因未辦理變更設計先行動工而遭勒令停工案件為0件,而此期間按建築法第39條因未辦理變更設計先行動工而遭罰款案件為21件。且此21案件中,有18件涉及主要構造變更(面積、高度……等),卻無一案例裁處勒令停工,均僅以違反建築法39條前段未按圖施工之規定,依建築法第87條裁處新台幣9000元罰款,何況大巨蛋變更項目均非主結構,皆為次結構。你對大巨蛋對遠雄,又要面子又要裡子來欺壓民間企業,違反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這當然是柯文哲市長你的責任。

伍、 大巨蛋遠雄可以不蓋,但柯文哲你的責任不能不擔

一、 遠雄已經多次向你和你的團隊表達,真的不喜歡遠雄經營就鑑價買回,你在105年初也同意過,雙方也委派團隊,柯市長也從外面企業找了市府顧問,涵蓋律師進行鑑價協商,難道你忘了嗎?當要求遠雄籌組交接團隊的時候,是你最後又因故反悔又不願進行後續協商,這難道不是你的責任嗎?

二、 去年9月柯文哲市長要暫緩解約,給你下臺階,也承諾未來審查不提七項基準,但最後你的團隊又反悔,這難道不是柯市長的責任?市府團隊半夜不睡覺颱風天在臉書辱罵企業,這難道不是你的責任?柯市長在大巨蛋案你的責任必須承擔,儘管你不當市長,也無法卸責。既然柯市長不想承擔責任,遠雄團隊會選在適當的時機公開所有資料,讓市民評判,市長到底該不該負責。


當然,只要是遠雄的新聞、遠雄的發言、或者是遠雄的說法,下方永遠都有反商反到底的網友留言,但是屏除情緒化用語,其實這篇新聞當中許多論調的確是很想聽北市府的說法。

壹、 停工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二、 104年5月20日勒令停工根本整個市府為了幫柯文哲市長誣陷來配合演出,早上10點柯文哲市長說因為誣衊「一身酒氣」脫口而出「先停工再說」,所以要停工。下午4點30發函通知81處未按圖施工要求限期改善變更補件,到了晚上8點卻以未改善完成而勒令停工,市政府荒謬至極的行為,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小編疑問:

一身酒氣事件,柯文哲事後自己承認說趙藤雄一身酒氣 柯坦言畫蛇添足;換言之柯市長自己已經承認汙衊在先;而之後的發函改善時間從下午16:30到20:00,我不知道建築物修正需要多久時間(或許有建築、營造相關的網友可以幫忙補充一下),但是從16:30-20:00這段時間的確以常理而言要修正81處未按圖施工是否太過不合常理?


貳、 性能審查延宕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一、 建築中心性能審查至今超過30個月就是柯市長和你的市府團隊造成的。本案自103年掛件申請後即因受北市府操弄輿論影響,市府發函超過16次給建築中心,要求以國內外法規所無且違反採購法的「七項基準」納入性能審查。藉故操弄遠雄團隊需另準備大量資料向委員會進行說明,耗時數月,史無前例的開了四次預審會議才進入正審。

小編疑問:

前面的操弄輿論那些查無實據就不多說,但是七項基準審查的確是國內外查無相關規定,小編想問:如果市府這麼堅決堅持七項公安,能否拿出實際的法條反駁遠雄這個說法?


參、 不尊重協議和第三公正單位就是柯文哲市長的責任

一、 去年9月終止契約之際,遠雄團隊已備好待市府提出解約事宜,是柯文哲市長要求團隊再與遠雄協商,要求雙方協議暫緩解約,要我們給市長面子讓你下臺階,難道市長忘了嗎?遠雄團隊和市府幕僚從早開會到過午,還吃了便當,好不容易寫好協議書,遠雄所有代表涵蓋董事長通通簽認,市府卻又反悔不簽,這難道不是市長的責任?昨天(20)又質疑第三公正單位,「是遠雄口中的第三公正單位」,試問當初要遠雄給面子讓你下樓梯的市長,難道也忘了嗎?這不是你的責任嗎?

小編疑問:

好不容易寫好協議書,遠雄所有代表涵蓋董事長通通簽認,市府卻又反悔不簽。到底市府不簽的原因是什麼?是條文跟協調的不同?還是市府有其他想法,這個問題至今仍未獲解釋。

昨天(20)又質疑第三公正單位,「是遠雄口中的第三公正單位」。所以市府的第三方公正單位是指哪個單位呢?如果中央的營建署以及建築中心都不算是公正第三方,那倒底市長的公正第三方是指?


肆、 有沒有按圖施工自有法院定奪,不是市長說了算

一、 所謂沒按圖施工,事實上行政法院已在審理中,並進行圖說比對,並不是市長說了算,市府發文的81項未按圖施工,其中64項已在104年5月2日建照變更完成,另有17處(事實13處)也經都審、環評及結構審查通過,而且這17處在104年4月27日(也就是勒令停工前的一個月)送市府變更中,這些變更不僅都不在巨蛋棟,而且經6個專業單位證明均非屬主要構造,安全也絕無問題,不斷欺瞞市民就是市長你的責任。

小編疑問:

市府發文的81項未按圖施工,其中64項已在104年5月2日建照變更完成,另有17處(事實13處)也經都審、環評及結構審查通過,而且這17處在104年4月27日(也就是勒令停工前的一個月)送市府變更中,這些變更不僅都不在巨蛋棟,而且經6個專業單位證明均非屬主要構造,安全也絕無問題。所以到底所謂未按圖施工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之前林洲民局長在被質詢國宅發包修改的時候,還在媒體上說:世界上的設計案,都會修改都會修正(影音連結),所以假如不能改,那就不用再討論下去了,如果可以改,那為什麼市府一再堅持不能改?尤其是在設計圖經過6個專業單位證明不是主要結構,安全也絕無問題的狀況下?(別再說遠雄可以收買六個專業單位了,這種拿不出收買證據的講法只是讓真相更加模糊而已)


以上四點,排除依些指責的激烈言詞,市府是否應該給市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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